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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昌平区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北京昌平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5-01-16 15:39:10.0 点击:709

  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备考火热进行中,您是否还在为遇到难题不能够及时解答而感到苦恼?为帮助更多会计从业资格学员高效备考,昌平区会计培训学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祝大家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学员问题:
  背书的绝对和相对记载事项都是哪些呢?
  回答如下:
  背书(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票据转让行为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
  ③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因此而无效。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①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
  ②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①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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